石台朗清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池州梧翊贸易有限公司、石台县子文装饰有限公司、石台县红叶硅缘竹制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6日分别对你们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195号、石市监罚告〔2024〕196号、石市监罚告〔2024〕197号和石市监罚告〔2024〕198号,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你们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1:石台朗清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附件2:池州梧翊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附件3:石台县子文装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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