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石台县国有景区对本县居民免费开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
二、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到安徽省石台县仙寓路2号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请在信封上注明“石台县国有景区对本县居民免费开放实施办法”字样。
2.电邮方式。将意见电子版邮至119201627@qq.com。
三、联系人:杨贤锐 联系电话:0566-6022373
特此公告
附件:1. 《石台县国有景区对本县居民免费开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2日
附件1
石台县国有景区对本县居民免费开放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本县居民共享旅游业发展成果,进一步激发广大居民支持旅游发展的热情,石台县国有景区对本县居民实行免费开放。为规范管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免费对象:石台县居民。
第二条 免费项目:专指景区门票。景区内导游讲解服务、交通换乘、索道、滑道、缆车、停车场及休闲娱乐性项目仍按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条 实施办法:石台县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本人是石台县居民的身份证明)到景区指定窗口办理免费游览凭证后,即可凭证免费进入景区游览。免费进入景区游览的游客在进入景区检票处时,须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及免费游览凭证。
第四条 免费进入景区游览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景区资产管理,各国有景区须对免费进入景区游览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县国资委、监察局应对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局会同各国有景区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人:
文件名称
《石台县国有景区对本县居民免费开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
意见
和
建议
依据
及
理由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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