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199号
当事人:石台县大演乡西黄山食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2NJEGU01
住所:石台县大演乡永福村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主体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决定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19日,本局对经营者叶春枝进行了询问,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上述调查过程中,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我县一个体工商户,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许可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3年8月9日,该店负责人叶春枝办理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证书有效期一年。至我局现场检查时该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也未按要求新办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发现的健康证明一张,证明了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19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24年11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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