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分别对你们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处罚〔2024〕195号、石市监处罚〔2024〕196号、石市监处罚〔2024〕197号和石市监处罚〔2024〕198号,因你们单位通过注册地址无法联系,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石台朗清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州梧翊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台县子文装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台县红叶硅缘竹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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