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4年1月中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请挖掘机在仙寓镇山溪村“叶家山打杵坞” 山场,修建下库环库公路时超审批范围压占林地,致使林地被毁坏;2024年2月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消除占坡村临时炸药库库房后面山场上的安全隐患,对林地进行开挖清理造成林地被毁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2024年11月1日,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并聘请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二块山场毁坏林地面积现场进行鉴定。经鉴定,毁坏的林地面积为2549.8平方米(3.82亩),其中占坡村855.89平方米(1.28亩),山溪村1693.91平方米(2.54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土层轻度毁坏,林地没有硬化。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第三方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2549.79平方米商品林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2元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壹仟伍佰玖叁元陆角整(81593.6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缴款码: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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