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复决字〔2024〕37号
申请人:肖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某某区某某大道,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牯牛降北路。
法定代表人:殷宝宁,石台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未在二十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为XA32871696436,该挂号信上内容显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物流信息显示签收状态为2024年10月9日已签收,从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任何回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在二十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程序违法,应确认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0月29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邮政快递(EMS快递单号1056403409333)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签收,答复时间没有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挂号信编号为:XA32871696436,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邮政快递(EMS快递单号1056403409333)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石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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