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政复终字〔2024〕21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1941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被申请人: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南路劳动巷3号 。
负责人:储邦华,该局局长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石人信函〔2024〕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申请人已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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