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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3134/202502-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第6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2-07
废止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第65号)
发布时间:2025-02-07 17:29 来源:石台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4月份,盛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将盛家小院后面山场自己家的菜园地整体开挖平均下移1.5米后(与屋基平行),平整地块搭建了简易车棚及其他休闲设施(鹅卵石步道、摆放石桌石凳,栽植景观树等),保留的部分菜园地也用石材圈砌包围,整体形成一个小型公园模式,上述行为造成林地生产条件被破坏,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4年11月15日,林业执法人员对盛某在盛家小院后院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委托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盛某在盛家小院后院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243.74平方米(0.3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损毁,已完全丧失了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盛某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盛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商品林面积243.74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8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叁元陆角陆分(¥2193.6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盛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