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于2022年底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丁香镇西柏村胡西组“胡西坑脑上”山场开挖地块并用水泥及石板建造晒场,致使该地块原有的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改变了该山场的林地用途。2024年12月14日,林业执法人员对洪某在“胡西坑脑上”山场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委托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洪某在“胡西坑脑上”山场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508.58平方米(0.76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损毁,已完全丧失了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洪某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洪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商品林面积508.5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8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伍佰柒拾柒圆贰角贰分(¥4577.2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洪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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