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不罚〔2025〕24号
当事人:石台县******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XK
住所:石台县仁里*****号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92**********K
2024年11月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石台县*****营店里的天然山泉水进行抽检。2024年12月6日,检验机构出具报告,耗氧量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9日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3日决定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上述调查过程中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4日从池州市******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天然山泉水,购进数量为2箱,共计48瓶,每箱21.6元,实付金额43.2元,销售价格为每瓶2.5元,执法人员2024年12月9日现场检查时上述检验批天然山泉水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20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上述批次天然山泉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上述检验批天然山泉水购进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事实;
4.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等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2025年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2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
当事人接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留存了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加强产品审查把关,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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