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石台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意见的起止时间:2025年2月27日至3月28日。
二、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到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滨河大道1号石台县财政局,请在信封上注明“石台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字样。
2.电邮方式。将意见电子版邮至stxjrb@126.com。
三、联系人: 程伟 联系电话:0566-6024561
特此公告
附件:1. 《石台县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石台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7日
《石台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依据
《石台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5月26日制定并实施,该办法施行以来,对于改善县域内企业融资环境,缓解县域内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成为稳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助推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且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我县实际;该办法已于2018年5月26日到期,现因部分条款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及市经责审计组、县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根据《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1486号)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池政办〔2016〕 13号)文件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精神,结合石台县实际,对《石台县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本办法修改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经责审计组、县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县财政局拟定了送审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结合省财金〔2015〕1486号文件及审计、巡察整改要求,将原办法中第二条-资金来源及规模,进行修改。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县财政安排资金规模700万元,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按期还贷续贷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支持的资金。”
2、结合省财金〔2015〕1486号文件及审计、巡察整改要求,要进一步明服务对象需具备的条件,将原办法中第三条进行修改。
“本办法中过桥资金使用对象原则为归还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期贷款重新办理续贷时出现资金困难,经营状况良好的县域内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主体,以及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业务服务对象。其中,除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外,“三农”、创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主体需满足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3、结合省财金〔2015〕1486号文件及审计、巡察整改要求,将原办法第七条中借用续贷过桥资金额度及使用收费标准进行修改。
“过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申请过桥资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同意续贷额度内,单笔不超过过桥资金总额”;“ 利率按日万分之1.8计算,资金使用5天内按5天计算,超过5天不超过10天按10天计算,超过10天按使用天数计算,另逾期加收日万分之三的罚息” 。
4、结合省财金〔2015〕1486号文件及审计、巡察整改要求,要进一步明服务对象需具备的条件进行修改。
将原办法第八条 申请过桥资金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第(一)、(二)、(三)、(四)、(六)款中增加“三农” 、创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主体;
将原办法第九条 中增加“三农” 、创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主体;
将原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三农” 、创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主体;
将原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中增加“三农” 、创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主。
5、结合省财金〔2015〕1486号文件及审计、巡察整改要求,要明确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职责,将原办法第十五条及十六条进行修改。
县财政局、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县科技工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桥资金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对县担保公司监督检查,规范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过桥资金借用过程中申请人与银行之间关系,并负责银行过桥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县科技经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县担保公司按月向县财政局、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县科技工信局等部门报送过桥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在操作、管理过程中发生过桥资金未按期或足额归还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自觉接受县审计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