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殡葬改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石台县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石台县殡葬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县殡葬事业改革,建设原生态最美山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改革补贴是以政府财政为保障,对不影响环境、带头火化的一种激励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具有石台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第四条 殡葬改革补贴范围及标准: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带头火化并在县九龙山公墓和乡镇规定区域安葬,或带头推行生态安葬的,给予其家属3000元补助。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殡葬改革补贴:
1、在城区私自设立悼念活动场所进行悼念。
2、在景区,省道、县道可视范围,河流沿线,水源保护区、城镇规划区等区域埋葬,随意停棺,搞封建迷信活动。
3、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丧户家属到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石台县居民殡葬改革补贴申请表。
2、丧户家属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殡葬改革补贴对象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安葬情况证明(城区殡葬改革补贴对象安葬情况由县殡葬所证明,乡镇殡葬改革补贴对象安葬情况由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证明,安葬图片,县外进行生态安葬的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乡镇民政所在每季度末统一报县民政局审核。
第七条 县民政局建立殡葬改革补贴档案,按季度打卡
发放。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乡镇民政所、县殡葬管理所、村(居)委会所按照各自职责,对享受殡葬改革补贴对象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9日开始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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