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51号
当事人:石台县小河镇**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小河镇小河街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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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查见由厦门嘉视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艾德尚延长线插座,在其包装和产品本身上未查见强制认证标识。现场查见型号为J201W/1.8M的6个、型号为JD04/4.8M的1个、型号为JD02/1.8M的11个,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2月7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上述延长线插座是当事人从池州市英志商贸购进,其中型号为J201W/1.8M的延长线插座购进了6个,销售价格为25元/个;型号为JD04/4.8M的延长线插座购进了1个,销售价格为35元/个;型号为JD02/1.8M的延长线插座购进了11个,销售价格为16元/个。
另查明,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国家认监委关于转换器和延长线插座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3号公告),延长线插座纳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上述产品在包装和产品本身上没有标注3C强制性认证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厦门嘉视美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上述型号延长线插座的强制性认证。
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上述产品对应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单据。
综上所述案情,该案货值金额为361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5年1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查见了无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并采取扣押的事实;
3、2025年2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以及上述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购数量的事实;
4、扣押产品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
5、《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国家认监委关于转换器和延长线插座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截图各一份,证明延长线插座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6、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一张,证明厦门嘉视美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延长线插座的强制性认证。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5年2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51号),当事人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不足3000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76】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处从轻处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16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或扫码识别《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