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45号
当事人:石台县大演乡*****营业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7T
住 所:石台县大演乡
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34292219******1765
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两节打假专项检查,在其店内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销售两款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充电器。为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于检查当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0日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我县一个体工商户,已取得营业执照。
当事人从过路的一名推销员处购进了2盒由深圳市羽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羽高防爆充电器,型号为D21,执行标准:GB4943.1-2011;2盒由深圳市誉配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科林品尚牌全兼容智能充电器,型号为P40,执行标准:GB4943.1-2011。购进价为均为10元/盒,当事人未索取对方资质、进货单据。
上述两款产品属于直接与交流电网电源连接,输出可配接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具有电压转换功能的设备,属于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中《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第48类电源(0807、0907)项目中规定的需强制认证产品范围,需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上述两款产品在外包装及包装内部的充电器器体本身均未标注有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两款产品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亦未查询到上述产品认证信息。
上述两款产品售价均为20元/盒,至2025年1月14日我局开展检查时,涉事产品均未售出,故该案货值金额为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类型和资质;
2、2025年1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涉案物品照片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事实;
3、2025年2月20日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相关情况;
4、《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48类所在页面打印页,证明当事人擅自销售的产品应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事实。
5、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栏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5年3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45号),当事人确认签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擅自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该案货值金额较低,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76】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8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缴纳罚款:1、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台县支行(收款单位名称:石台县财政局,地址:石台县城关人民路,账号:066001040009762)。2、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在安徽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