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44号
发布时间:2025-03-19 14:33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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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44号
当事人:石台县大演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
经营者:杨**;身份证号码:34272819*********
2025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两节打假”专项检查,在货柜上发现2瓶好迪精华素柔顺洗发水(倍直垂顺)已过期。
当事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报请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当日决定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经营下列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瓶好迪精华素柔顺洗发水(倍直垂顺),具体信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472;生产商:广州好迪集团有限公司;净含量:200ml;限制使用日期2024.06.01。截至2025年1月7日案发止,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陈述好迪精华素柔顺洗发水(倍直垂顺)在县城仙寓山商店购进,有进货票据,进货价7元/瓶,售价10元/瓶。过期后没有销售,因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无销售记录,无法查证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售出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仅能认定本局依法扣押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事实;
2.现场检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和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5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4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向本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在案的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代收机构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账号:066001040009762),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