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石台县人民法院司法裁定位于仁里镇人民南路11号2幢(旭安楼)105室和仁里镇人民南路11号2幢(旭安楼)106室不动产,现因原权利证书房地权证石房字第2289号和房地权证石房字第2290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皖1722执244号
石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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