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3年3月,吴某兵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己家承包经营的小地名叫“凉水缺”山场,用水泥砖及彩钢瓦搭建猪圈一间,砂石水泥修建便道一条。吴某兵的上述行为造成“凉水缺”山场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136.2平方米(0.204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其他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经损毁,完全丧失了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安徽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拟对吴某兵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面积136.2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方米42元的0.5倍罚款,计人民币贰仟捌佰陆拾元贰角整(2860.2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吴某兵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台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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