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宝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石台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池州佳新智能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池州聚杰商贸有限公司、石台县传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大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索福特汽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石台长荣丰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本局于2025年4月9日分别对你们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2号、石市监罚告〔2025〕13号、石市监罚告〔2025〕14号、石市监罚告〔2025〕15号、石市监罚告〔2025〕16号、石市监罚告〔2025〕17号、石市监罚告〔2025〕18号、石市监罚告〔2025〕19号,因通过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你们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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