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嘉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后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池州诺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石台县红强工艺品厂:
本局于2025年3月20日分别对你们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20号、石市监罚告〔2025〕21号、石市监罚告〔2025〕22号、石市监罚告〔2025〕23号,因通过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你们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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