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横渡中心学校因保管不善,将石国用(2015)字第423号、石国用(2012)字第14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石台县横渡中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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