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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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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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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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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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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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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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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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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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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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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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农(渔政)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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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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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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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3月7日凌晨0时左右在石台县七都镇渔龙村附近河段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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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电捕鱼工具1套,没收渔获物共计5.25千克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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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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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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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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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农(渔政)简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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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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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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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16时30分许,当事人在石台县横渡镇香口坝下游200米处进行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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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200元;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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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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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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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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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农(渔政)简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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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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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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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16时30分许,当事人在石台县横渡镇香口坝边进行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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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200元;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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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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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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