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2年4月份,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中标石台县三合水库工程进场道路拓宽段公路边坡喷锚及TBS防护项目后,与桐城市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边坡喷锚及TBS防护项目合同。2024年8月该公司把三合水库边坡喷锚及TBS防护项目分包给苏某义,为该项目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为了赶工期,苏某义未向桐城市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报告,擅自雇请工人将仙寓镇竹溪村下屋组小地名“柴林湾”山场塌方林地进行了喷锚做了TBS防护,致使该地块超出林地审批范围,造成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5年3月5日,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并委托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苏明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为148.24平方米(0.22亩),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该林地已严重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苏某义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148.24平方米公益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方米54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零贰元肆角捌分整 (4002.4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苏某义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石台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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