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石台某富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员工刘某承包仙寓镇奇峰村檀家组有关林地基本建设的改扩建工程。2020年4月,刘某未经过公司同意也未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将“牛栏基”山场和“水塘”山场部分林地进行开挖和平整,并在林地上建了活动板房(没有硬化)以及扩大水塘蓄水面积等。2024年10月25日,经我局委托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刘某在仙寓镇奇村檀家组“牛栏基”和“水塘”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牛栏基”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1347.75平方米(2.02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其中商品林面积540.21平方米(0.81亩)公益林面积为807.54平方米(1.2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和一般用材林;“水塘”山场擅自改变林地面积301.81平方米(0.45亩)地类为其他乔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森林类别是公益林。合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649.56平方米(2.47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刘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1109.35平方米公益林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条件每平方米所需费用44元一倍的罚款,计48811.40元,处540.21平方米商品林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条件每平方米所需费用32元一倍的罚款,计17286,72元。共计罚款:陆万陆仟零玖拾捌元壹角贰分(66098.1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刘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台农村商业银行(缴款识别码)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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