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4年初,徐某与本村村民徐某喜协商好后购买了他家位于青联村青七组小地名“石板河对面”山场山脚下老房子。2024年6月份,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对徐某喜户老房子进行翻修准备做民宿用房,修建附属工程时,在“石板河对面”山场林地上修建了休闲场地、养鱼池,长廊,并在老房子后西南方半山腰修建了休息凉亭,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徐某在“石板河对面”山场违法占用林地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委托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395.36平方米(0.5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其中严重损毁面积67.45平方米(0.1亩),轻度损毁面积327.91平方米(0.49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林地严重损毁面积67.4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2元0.5倍的罚款,计1416.45元;处林地轻度损毁面积327.91平方米每平方米32元0.5倍的罚款计5246.56元,共计罚款陆仟陆佰陆拾叁元零壹分(¥6663.0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徐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石台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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