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众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并公示,现将《报告表》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安徽博众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小河镇狮山村狮拢组,建成后形成集中处理农作物秸秆5万吨、菌棒1万吨和畜禽粪便及农林废弃物等3万吨处理能力。主要建设发酵车间、陈化车间、生产车间、办公及生活区,建设一条有机肥预处理线、1套颗粒生产线及2条粉剂生产线,配套一套燃烧机和烘干机。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5万元。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1月10日以石发改环资〔2023〕530号文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311-341722-04-01-684810)。
二、原则同意专家组对《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
(一)施工期落实场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施工原材料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管理,并采用减振、消音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及时清运。
(二)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本项目使用燃料为生物质成型燃料,烘干废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经旋风除尘+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冷却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经旋风除尘+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返料粉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预处理区、发酵车间恶臭气体经负压收集进入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项目运营期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三)按照“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5t/d)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绿化用水标准,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更换的洗涤塔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生态池塘内。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除尘器集尘、洗涤塔沉淀物、燃烧灰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用于生产;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新建,5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范建设。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的要求做好各项风险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并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事故管理,防止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和人群安全。
四、项目在建设期及运营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做好厂区绿化工作。
(二)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好氧发酵车间、危废库、原料车间、沉淀池等)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污染物中SO2排放量不得超过0.816t/a、NOx排放量不得超过0.612t/a、烟(粉)尘排放量不得超过0.244t/a,严禁超总量排放。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前应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七)项目若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报告表》应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报告表》应重新报批。
五、请小河镇人民政府做好该项目的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