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4年12月29日,李某徽、李某、陈某、刘某强相约到石台县仁里镇贡溪村、高宝村以及丁香镇禾茂山用弩打野兔,聚合后分工明确,直到次日凌晨没有发现野生动物从而没有猎获物。李某徽、李某、陈某、刘某强四人在未取得狩猎证且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石台县公安局丁香派出所移交函;笔录材料及弩一把等证据为证,李某徽、李某、陈某、刘某强四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其行为构成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李某徽、李某、陈某、刘某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弩一支;
2、并处李某徽人民币贰仟元的罚款、李某人民币贰仟元的罚款、陈某人民币贰仟元的罚款、刘某强人民币贰仟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李某徽、李某、陈某、刘某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4月22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