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1年3月上旬,储某华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矶滩村塘棵组“筲箕塘”山场占用林地修建公墓管理房。储某华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储某华在“筲箕塘”山场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委托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改变用途林地的山场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储某华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54.7平方米(0.08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损毁,已完全丧失了林业生产条件。其中轻度毁损面积22.70平方米(0.03亩),严重毁损面积32平方米(0.05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储某华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拟给予储某华如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改变用途林地轻度损毁面积22.7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所需费用28元0.5倍的罚款,计317.80元,严重损毁面积32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所需费用38元0.5倍的罚款,计608.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玖佰贰拾伍元捌角整(925.8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储某华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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