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矶滩乡矶滩村民委员会因保管不善,将石国用(2007)字第001号/房地权证石房字第245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矶滩乡矶滩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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