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吴俊锋/姜国荣因保管不善,将房地权证石房字第072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俊峰/姜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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