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5年5月9日分别对你们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处罚〔2025〕12号、石市监处罚〔2025〕13号、石市监处罚〔2025〕14号、石市监处罚〔2025〕15号、石市监处罚〔2025〕16号、石市监处罚〔2025〕17号、石市监处罚〔2025〕18号、石市监处罚〔2025〕19号,因通过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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