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1号
池州石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杏溪村郑村组
法定代表人:邓杰
2025年3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无证采矿问题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你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我县仁里镇杏溪村郑村组擅自开采出售建筑用白云岩矿5858.42立方米(重15700.55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件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1地质队下属单位安徽巨石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石台县仁里镇鱼垄建筑用石料白云岩矿省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削坡降坡动用资源调查报告》;
5.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石发改价认字〔2025〕124号);
6.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57005.50元,并按违法所得30%处以罚款47101.65元,共计人民币204107.1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子军
电 话:0566-6026190
地 址: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
2025年5月7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