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石台县某水泥有限公司因建设厂房和生产的需要,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擅自雇请挖机对其公司流转的七都镇高路亭村大夫地组小地名“朱家冲西边山”山场林地进行切坡、开挖平整场地,于2021年11月建造了一间钢架棚厂房(厂房占用了部分林地),其余场地用于厂区道路及堆场,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4年8月3日,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并委托安徽省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石台县某水泥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小地名“朱家冲西边山”山场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石台县某水泥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2776.85平方米(4.1632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该林地已损毁,已完全丧失了林业生产条件。其中厂房(钢架棚)面积147.1平方米(0.2205亩),对林地损毁程度为严重;堆场压占林地面积2629.75平方米(3.9427亩),对林地损毁程度为轻度。
上述行为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本机关决定对石台县某水泥有限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林地面积(钢架棚)147.1平方米公益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54元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5886.80元;处林地土层轻度损毁林地面积2629.75平方米公益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4元二倍的罚款 ,计人民币231418.0元,总计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叄佰零肆元捌角整(247304.8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石台县某水泥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交款通知单)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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