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初,许某姣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占用仁里镇三增村梅溪组小地名“大坟棵”山场的林地,堆放梅溪河道里清理出的砂土;期间,许某姣还占用“大坟棵”山场林地硬化台阶、步道等,以上行为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改变用途的林地总面积为253.83平方米(0.38亩),地类为灌木林地和乔木林地。其中灌木林地面积为242.23平方米(0.36亩),林地轻度损毁;乔木林地面积为11.60平方米(0.02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林地地表硬化。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 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许某姣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11.6平方米地表硬化的乔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2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43.60元;处242.23平方米轻度损毁的灌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28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391.22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叁拾肆元捌角贰分(¥3634.8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许某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石台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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