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4年11月7日,湖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石台县仁里镇三增村方村组“梓桐岭脚下”山场堆放工程渣土,超出了使用林地审批范围,工程渣土的压占破坏了林地原有植被,改变了林地用途。2025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湖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梓桐岭脚下”山场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委托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现场地类、林种、面积、森林类别、林地土层损毁程度等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湖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梓桐岭脚下”山场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327.39 平方米(1.99 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轻度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湖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湖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商品林)面积1327.39 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2 元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肆佰柒拾陆元肆角捌分(42476.4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湖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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