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 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4月10日期间,汪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池州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沥青混合料拌和站一期项目三个水池挖掘出来的渣土堆放在仁里镇三增村梅溪组“张家垅”山场,致使“张家垅”山场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张家垅”山场被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982.38平方米(2.9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林地轻度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 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汪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1982.38平方米轻度损毁的商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2元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叁仟肆佰叁拾陆元壹角陆分(¥63436.1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汪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石台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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