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2月,横渡镇香口村六房组村民舒某炳过完春节后,在其弟弟舒某权的安排下,到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做临时工(工地在仙寓镇大山村双坑组)。2025年3月25日下午,浇筑基础地基工地上少了几根钢筋,公司专门切割员舒某权不在场的情况下,舒某炳没有跟公司管理人员报告,也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于13时50分擅自使用切割机切割钢筋时,引起了仙寓镇大山村双坑组“远方的家”民宿对面小地名“绿豆坑”山场火情,造成该山场杉树起火引起火灾,致使部分杉树损害。该行为已构成在森林防火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2025年4月14日,石台县林业局林业执法人员对舒某炳在石台县仙寓镇大山村双坑组停车场对面小地名“绿豆坑”山场失火现场进行勘查,并委托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舒某炳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中涉案林地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森林火灾面积为:1806.44平方米(2.71亩)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舒某炳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舒某炳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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