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21日11时,孙某花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石台县小河镇东庄村东庄组,小地名“周冲”山脚你户自留地里焚烧玉米秸秆,不慎走火引发火情烧毁周边部分山场的茅草、杂灌,该行为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经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森林火灾面积为312.62平方米(0.4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小河镇东庄村委会证明 等证据证实,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孙某花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警告;
3、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的罚款(¥1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孙某花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
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 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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