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香檀别院硒产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请求变更取水许可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根据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作出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变更申请。年取水许可总量由9.6万m³变更为4.0万m³,日最大取水量由320m³变更为133.33m³。保留原石台县大演乡大演溪河支流来宝山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7°28'54.1",北纬30°05'2.1"),取消石台县大演乡大演溪河支流龙波里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7°30'10.9",北纬30°4'16.8")。取水许可证上其他所载事项均不变更。
二、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三同时”要求,加强取用水管理,强化各项水资源节约措施,完善节水设施,降低管网漏损率,确保用水指标符合水利部、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项目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四、你公司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调度。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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