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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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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发布时间:2025-05-12 15:38 来源: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文件精神,规范我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

招收3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五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章 名称与章程

第九条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

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

第五章 办学投入及收费监管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

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十七条 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属地审批部门的规定资金投入和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培训机构应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将收费账户和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 元。

第六章 培训场所

第十九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等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开展培训的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 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培训,必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方可开办。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如培训场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线下培训场所要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并应具备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培训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三)疏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门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

(四)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

(五)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严禁在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招收儿童(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场所的布置,应严格遵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4条规定,不得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培训机构的建筑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第七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应按照《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等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教学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教学教研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教学教研人员配比,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培训人员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教研人员。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学教研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教学教研人员资质认证工作,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第三十条 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八章 培训内容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和健康第一的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体育类培训名义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编教辅材料应符合《安徽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审核、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应递交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同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上传审核。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 3 年。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

第九章 审批登记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培训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增设分支培训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开展线上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及其它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利用其他经费来源举办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并报安徽省体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由安徽省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