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业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5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办资函〔2024〕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和选址审查
(一)严格界定临时使用林地范围。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可划分为: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
(二)严格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原则。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无法恢复原地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达不到可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审批和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应当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施工设施,选址应优先选择无立木林地,可利用质量差林地的不占用质量好的林地,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尽量不占用公益林、天然林和乔木林地,确需使用的,应在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中详细说明前期选址论证情况及比选方案,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价。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明确临时使用林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除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律不再办理延续使用手续。对于当地乡(镇)、村组同意,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不需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便道等,应当由乡、村或县级有关部门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续。
二、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管理
(一)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临时使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明确临时使用林地主体。建设项目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可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项目法人单位。
(三)加强临时使用林地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地可行性报告》(含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要求,审查主要属性因子是否准确,审查建设内容是否与实际建设的内容一致,审查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论述是否为有效论述,审查图件是否符合要求,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等,对不合格的报告,不得受理使用林地申请。
三、落实临时使用林地恢复责任
(一)强化植被恢复方案的审查评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林法〔2023〕107号)相关规定,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以下简称《恢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临时使用林地。
(二)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责任。临时使用林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使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所提交的《恢复方案》组织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
为确保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责任落到实处,建立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监管机制。由用地单位约定银行并按《恢复方案》的投资概算足额预存保障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用地单位、约定银行三方签订《临时使用林地到期按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保障资金三方管理协议》共同监管,严格规范保障金的预存、管理和使用。
特殊情况可由银行出具恢复保障金保函,逾期不履行恢复责任依法立案查处后由第三方代履行等各种合法合规形式,确保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
(三)做好临时使用林地验收(回收)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照《恢复方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须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的,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验收分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2次进行,阶段性验收在恢复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用地单位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保障金支取通知书支取50%保障金。植被恢复满3年后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用地单位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保障金支取通知书支取剩余50%保障金和利息。
四、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对临时使用到期一年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以及对未经审批临时使用林地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代为履行,保障金优先保障代履行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