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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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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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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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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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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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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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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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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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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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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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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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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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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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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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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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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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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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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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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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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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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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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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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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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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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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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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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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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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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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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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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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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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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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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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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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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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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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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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者没有按照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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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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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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