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4年11月12日,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任命朱某国为贡溪河河口段防汛道路项目现场负责人。2024年12月6日,朱某国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挖机对项目用地缘溪村香棚组“乌龟墩”山场林地开挖平整,修建柏油道路一条,致使该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遭到了破坏,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朱某国在“乌龟墩”山场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1812.03平方米(2.7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其中乔木林地面积104.93平方米(0.16亩),灌木林地面积1707.1平方米(2.56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已严重损毁。已完全丧失了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朱某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104.93平方米严重损毁的乔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方米42元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肆佰零柒元零陆分(4407.06元);处1707.1平方米严重损毁的灌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8元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肆仟捌佰陆拾玖元捌角整(64869.8元),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贰佰柒拾陆元捌角陆分(69276.8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朱某国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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