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民函〔2025〕3号
各乡镇、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石台县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委政法委员会 石台县委网信办
石台县人民法院 石台县检察院 石台县发展改革委
石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石台县公安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石台县统计局
石台县政务数据中心 石台县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石台县委员会 石台县妇女联合会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17日
石台县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根据《池州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摸排建立台账
(一)加强监测摸排和数据应用。县民政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和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教育部门提供在校在园流动儿童信息,公安部门协助摸排流动儿童相关信息,疾控、医保、残联、卫生健康等部门结合流动儿童接种疫苗、参保、接受康复训练等工作提供相关信息,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将流动儿童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数据汇总、信息核查和录入,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加强流动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数据归集共享和比对分析。(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统计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工作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的流动儿童,乡镇民政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儿童主任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每季度至少入户走访一次。对监测摸排发现有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流动儿童,纳入重点未成年人信息台账,做好教育矫治、关爱帮扶工作。(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公共服务措施
(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县教育部门要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要求,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健全完善基础教育学位预警调度机制,聚焦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学位供给相对紧张的中小学,有效化解学位供需矛盾。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学籍地参加高考相关政策。(县教体局负责)
(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县卫生健康部门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协同当地疾控部门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针对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通过设置接种单位、增加服务频次和延长服务时间等方式,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对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健康教育,提升预防接种主动性、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持续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居住地或户籍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县卫生健康委、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畅通异地办理和“跨省通办”,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指导并协助儿童监护人申请相关保障待遇。将监护缺失或者面临监护缺失风险的流动儿童纳入“助童成长计划”服务范围。整合优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资源,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监护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稳定外来务工人员中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好住房困难。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残联、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关爱。教育、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政法委统筹协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和流动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工作。(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网信部门要通过开展“江淮净网·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等专项行动,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流动儿童参与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等活动。县民政部门结合“石诚护童”儿童福利工作品牌打造,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广电部门要丰富儿童节目供给,组织创作和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视听节目。团县委、县妇联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关爱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县委网信办、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团县委、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县区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妇儿工委办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儿童重难点问题,在实施省级两纲示范项目和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等项目中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人社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吸纳流动儿童父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父母、企业分别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稳岗返还等政策。(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妇儿工委办、团县委、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相关成员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规划,压实属地责任,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石台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议事协调等工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推进会议,确保各项关爱服务政策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健全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和基层人才队伍,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民政、发改委、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
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宣传解读,做好贯彻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共性要求按照民政部等21部委和省民政厅等22部门方案执行。
附件:石台县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