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秘〔202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牯牛降景区管理中心,县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
石台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小微企业及“三农”续贷过桥资金安全有效运作,规范过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1486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池政办[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按期还贷续贷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对象为在我县县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按期还贷续贷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支持的小微企业,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小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设立、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规模700万元。
第六条 过桥资金按照“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要求,由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过桥资金专户,负责过桥资金受理申请、审批、发放、回收以及落实风险控制等措施。
第七条 过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申请过桥资金额度控制在银行承诺续贷额度内,原则上单笔不超过500万元;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1年期贷款LPR利率1.5倍。
第八条 申请过桥资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未涉及大额诉讼或资产保全;
(四)经银行确认正在办理归还即将到期贷款手续,并已承诺予以续贷;
(五)银行已与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过桥资金使用合作协议;
(六)未发生逾期(5个工作日)归还过桥资金。
第九条 符合续贷过桥资金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到期前15日向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即将到期的银行借款合同及借据(原件、复印件);
(二)银行有效续贷承诺函,有效审贷批文;
(三)续贷有效担保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出具借、用、还过桥资金承诺函;
(五)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夫妇出具连带责任保证;
(六)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为的其他必备材料。
第十条 过桥资金审批、发放、归还:
(一)过桥资金的审批。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条件、申请额度,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借用额度审核,并出具是否提供过桥资金意见书。
(二)过桥资金发放、归还。企业须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作为企业资金户(还贷账户),该账户由企业、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三方预留各自印鉴,签署资金户监管协议,共同管理。过桥资金须在资金户内封闭运行,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汇入过桥资金、企业归还贷款同步操作,银行续贷放款、企业归还过桥资金同步操作,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桥资金的借、用、还工作。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已承诺给企业续贷的银行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发现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企业应履行借、用、还过桥资金承诺函中的相关承诺,在收到过桥资金后,立即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在银行续贷资金到账后,立即归还过桥资金。企业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夫妇按所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承诺以其所有资产对过桥资金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借用过桥资金未按期足额归还,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追索申请人违约责任。在未按期足额归还期间,暂停企业过桥资金使用资格;逾期10个工作日的,由县担保公司向责任单位启动追偿程序。
第十四条 过桥资金的损失分摊及追偿。在过桥资金使用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银行承诺续贷后,期间因无法续贷而产生的过桥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50%,并取消对该银行过桥资金的使用和享受政府各类扶持及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财政性存款,并予以通报,同时抄送,上级银行。若过桥资金借出后,因银行监管不到位或转款不及时致使过桥资金损失,由银行全额承担。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及时向企业追偿过桥资金损失,追回的损失按原承担比例返还银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桥资金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对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督检查,规范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过桥资金借用过程中企业与银行之间关系,并负责银行过桥资金使用情况的督导。
第十六条 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月向县财政局、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报送过桥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在操作、管理过程中发生过桥资金未按期或足额归还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县国资委报告。同时自觉接受县审计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