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3年5、6月份,沈某生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雇请建筑工人对“洪垅山”山场超出审批范围之外的部分林地进行地表清理、平整、堆放建筑材料并建造钢构厂房,致使该山场原有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改变了该山场的林地用途。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沈某生在“洪垅山”山场改变用途林地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委托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对改变用途林地的现场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沈某生在“洪垅山”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369.55平方米(0.554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其中乔木林地面积为17.48平方米(0.026亩),林地严重损毁;灌木林地面积352.07平方米(0.528)林地轻度损毁。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沈某生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沈某生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严重损毁)的乔木林地面积17.4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2.00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67.08元,处(轻度损毁)的灌木林地面积352.07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28.00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928.98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5296.0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沈某生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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