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83号
当事人:石台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
法定代表人:丁**
身份证件号码:340822******
2025年2月13日,本局根据殡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收取“接尸”费200元/次、“遗体更衣”费400元/次,上述费用属于政府指导价,但未查见发改部门核准的收费政策文件。2025年2月24日,因当事人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石台县**管理所签订了殡葬礼仪服务外包项目合同书,并在***生态陵园内提供殡葬延伸服务。当事人收取的“接尸”费即遗体的装抬,“更衣”费即遗体更衣,上述两项服务属于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现政府指导价管理。在2024年8月18日至2025年2月11日期间,当事人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按照“接尸”费200元/次、“更衣”费400元/次的收费标准收取35名逝者家属接尸费7120元,遗体更衣费13200元,共计20320元整。
对于上述两项收费,当事人需付出聘用人员工资、保险费以及承包经营管理费等成本,故违法所得无法详细核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有效身份;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与殡葬管理所《殡葬礼仪服务外包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与石台县**管理所的合作关系;
第三组证据:《关于***生态陵园公益性公墓价格及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石发改价格〔2023〕601号)文件以及当事人经营场所《石台县******服务有限公司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价格表》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部分延伸服务的收费依据以及价格公示情况;
第四组证据:**公司与逝者家属《殡葬礼仪协议书》《销货清单》等材料以及《**公司收费统计表》,证明了当事人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事实以及收取费用金额明细情况;
第五组证据:石价字〔2013〕43号、石发改价格〔2025〕163号文件复印件等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所禁止的情形,构成了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局立案调查后,县民政局已将上述两项收费报县发改委审批,2025年5月7日,县发改委批复了《关于重新核定石台县***生态陵园殡葬服务及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批复》(石发改价格〔2025〕163号),遗体装抬指导价200元/具·次,更衣160元/具,该批复自2025年5月12日起执行,已主动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减轻情节。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285】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一)经营者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不再处罚款”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