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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505-00072 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价格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5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27
废止日期:
价格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54号
发布时间:2025-05-27 08:41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54

 

当事人:石台县**管理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8******                                      

住所:石台县仁里镇******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件号码:342922******                     

2025年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殡葬领域专项整治安排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调取了当事人收费文件、收费票据等材料,发现核准收费标准为“遗体接运:城区10公里内免费,超过10公里的,每公里加收20元”,但收费票据中显示“县**—生态陵园”收费300元,涉嫌与城区10公里内免费政策不符。因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本局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石台县**生态陵园于2024年1月份启用,核准的收费依据为发改委批复的《关于**生态陵园公益性公墓价格及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石发改价格〔2023〕601号)文件。批复收费项目中属于政府定价的“遗体接运”规定定价、收费标准为“城区10公里以内免费,超过10公里,每公里加收20.00元”,无其他备注条件。当事人在执行该收费项目时在经营场所公示的价格牌上增加了备注内容“城区内免费(县城规划范围内且在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免收遗体运输费)”,且对未在**公墓安葬的逝者家属收取遗体接运费用300元/趟。

另查明,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12日期间,当事人按照300元/趟的标准收取27位逝者家属遗体接运费共计8100元,其中4200元由石台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代收,其余3900元由当事人自行收取。根据百度地图计算的遗体接运点到九龙山生态陵园的单程距离,本局认定只有3位逝者遗体接运单程超过10公里,其余24位逝者遗体从石台老城区内(主要接运点为县医院)接运到**生态陵园单程距离均在10公里之内,按照政府定价当事人应当免收遗体接运费。根据距离及政府定价核算,上述27次遗体接运服务当事人只能收费100元,超标准多收价款8000元。

2025年3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石市监责退〔2025〕1号),责令当事人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800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退款,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有效身份;

第二组证据:2025年2月13日《现场笔录》一份(3页)及部分收费缴款单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了本局现场检查情况以及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关于**生态陵园公益性公墓价格及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石发改价格〔2023〕601号)文件以及当事人经营场所价格公示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收费依据以及公示的“遗体接运”收费政策与发改委批复不一致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2025年2月28日对李**《询问笔录》一份(4页)、2025年3月9日对丁士进《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遗体接运费用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2025年殡葬车使用情况表(2页)、收费明细(5页),本局提取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12页,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遗体接运费用的明细情况;

第六组证据:执法人员使用百度地图制作的**生态陵园至遗体接运地距离情况3页,证明了遗体接运地到**生态陵园的单程距离情况;

第七组证据:《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退款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退款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款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本局提取的石台县经营性收费管理文件、殡葬车代驾服务协议、殡葬礼仪服务外包合同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2025年5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5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所禁止的情形,构成了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已向县发改委重新进行价格申报并得到批复(石发改价格〔2025〕163号),核定遗体接运收费标准为240元/具起,具有主动整改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从轻或减轻条件。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有以下原因:1.遗体接运应当属于收费项目,无论是车辆损耗、油费以及司机工资都有成本;2.原来按照物价局给**服务队收费标准执行,对价格政策理解不深;3.发改委601号定价文件不准确,表述上漏洞较多。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不具备主观上故意违法的意图,违法行为程度较轻。对当事人未能按期退款问题,根据当事人退款情况说明,本局认同当事人观点,对其行为不认定为拒不退款情节。同时,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85】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二)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2.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4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2000元整。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