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88号
发布时间:2025-05-27 09:40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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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88号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
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
经营者:黄**
身份证号:342922******
2025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实施方案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3辆新大洲电动自行车,1辆金箭电动车涉嫌非法改装。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因涉嫌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型号为TDR2148-1Z的3辆新大洲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18622430709162、218622530708645、218622430709167)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符,更换了加长座椅并且加装了后靠背。型号为TDT3056Z的1辆金箭电动自行车整车(整车编码329000550035147)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符,加装了护栏以及后备箱。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购进后另行采购后靠背、护栏、后备箱进行改装,并在店内以整车形式销售。涉案4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6900元,还未售出。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涉案车辆进行下架、退货,本局2025年5月12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不合格车辆以及其他改装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有效身份;
证据二:2025年4月18日《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证据三:涉案车辆合格证复印件4份、现场检查照片一、现场检查照片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新大洲、金箭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符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4月24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以及数量、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检查表》一份,证明本局复查时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2025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8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的规定,构成了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涉案电动自行车改装限于后靠背、后备箱等外观参数,整体上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影响较小。且本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现场复查时未发现涉案不合格车辆及同类改装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