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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4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25
废止日期:
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49号
发布时间:2025-03-25 09:05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49号


当事人:石台县**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

经营者:汪**;身份证号码:342922******;

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

联系电话:139******。     

2024年12月17日,本局根据产商品抽检计划对当事人销售的“针织保暖内衣”开展监督抽检。经安徽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针织保暖内衣”存在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标准(执行的产品标准与样品不符)一个不合格项目,依据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依法对备样的1件针织保暖内衣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针织保暖内衣”,本局于2025年2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被抽检不合格的“针织保暖内衣”生产商为无锡市***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7日从安庆**大市场购进的,共购进5件,每件进货价为60元,销售价为72元/件。截止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除备样1件外,其余4件“针织保暖内衣”均已售出(含抽样买样一件)。经计算,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为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的主体资质和有效的委托关系;

证据二:2024年12月17日《现场笔录》1份,《商品质量检测抽样工作单》1份,证明本局现场开展监督抽检的情况及被抽样产品的名称、进货量、库存量、销售价格等事实;

证据三:2025年2月11日《现场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各一份,证明本局已依法送达检验报告以及现场未查见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报告》(N0:AHJH(Q)字(2025)第0013号)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针织保暖内衣属于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2月27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程**《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针织保暖内衣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六: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的价格和数量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石市监罚告[2025]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针织保暖内衣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货值金额较小,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67】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同款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针织保暖内衣1件;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360元。合计罚没款40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