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38号
发布时间:2025-03-14 10:55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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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38号
当事人:石台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362502*******
2025年1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侃琪®燃气金属波纹管2个,生产企业:余姚市*****,群松®中压减压阀1个,执行标准:Q/C×J003-2023,生产企业:宁波******。2025年1月10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金属波纹管和可变调压阀被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侃琪®燃气金属波纹管管身标注的执行标准GB29993于2024年8月1日已经废止,且波纹管长度为3m,不符合GB413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GB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和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技术标准关于“波纹软管总长度不应超过2000mm”的规定,本局认定为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禁止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群松®中压减压阀上有螺杆调节装置,下方螺母未封固,产品合格证标称出口压力120±50kPa,属于出口压力可调的调压阀,产品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技术要求:“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另根据询问调查了解,上述金属波纹管和调压阀系2024年5月份从**采购,当事人不能提供票据。其中侃琪®燃气金属波纹管购进数量2件,进货价是25元/件,售价25元/件,未售出;群松®中压减压阀购进数量1件,进货价20元/件,售价20元/件,未售出。经计算,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金属波纹管和可变调压阀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燃气金属波纹管和可变调压阀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4.产品外包装和实物照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燃气金属波纹管和可变调压阀的价格。
2025年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侃琪®燃气金属波纹管和群松®中压减压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金属波纹管和可变调压阀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交相关材料,经综合考量,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侃琪®燃气金属波纹管2个、群松®中压减压阀1个;
2.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人民币105元。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